【HSE管理体系相关要闻】内蒙古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近日,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将监督相关单位落实HSE管理体系具体内容,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风险等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实施“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工程,逐步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对发生事故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
《规定》要求违反本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纳入国家层面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要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同时《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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