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出台
记者从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事故。日前,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启动实施程序、约谈对象、整改措施落实等。
《办法》指出,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约谈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启动程序;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约谈方案经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启动程序。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形成约谈纪要。
依据《办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以及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大幅上升以及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约谈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和中央驻青企业及省管企业负责同志。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邀请省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予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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